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包括:考试组织、考试方式、考试资格认定、考试命题、试卷印制与保管、监考与巡考、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录、试卷的装订、保存和管理、考场纪律等环节。
第三条 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业质量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综合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考试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方式之一,通过考试促进教师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和专业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践教学各环节也必须进行考核。
第五条 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学生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院长以及教务处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和各系(部)均应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学校召开教学主任和教学工作秘书参加的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各系(部) 召开“三会”,传达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考试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1、系(部)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年级辅导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成绩评定与分析、考场纪律等;
3、学生考试动员会。明确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学生诚信考试、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形式
1、可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课程论文或设计、实际操作考核等不同方式;
2、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须采取统一命题的闭卷考试形式。公共基础选修课、实验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非闭卷考试方式;
3、如采取非闭卷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于每学期教学结束前六周将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的具体考试方案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的课程可采取非闭卷考试方式。
第十条 考试资格
1、凡参加必修课程学习和按规定办理选课、重修或补考、缓考手续的在册学生,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2、学生参加期中考试的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2)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3)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学院校历安排,期中考试一般在第十周进行,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三周进行,其中公共选修课、实验课程随堂考试在18周进行,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在19、20周进行。缓考、正常补考考试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第 3、4周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进行期末考试。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考试时间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安排。必修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选修课程考试时间为2个课时;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考场安排
1、公共基础必修课和覆盖面大的学科基础必修课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考试。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各系(部)组织实施。
2、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的课程考试,其考试日程、考场和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由系(部)组织实施的课程考试,其考试日程、考场和监考人员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安排,报教务处统一协调。
3、考场应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课程教学班学生名单顺序安排考生隔位就座。
4、所有的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原则上应以教师为主,其数量一般按以下比例设置:60人以下的考场设2人监考,60人至110人的考场设3人监考,110人以上的考场设4人监考。
5、考试日程和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日程和地点的,有关单位应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6、教学学学秘书应按照教务处和本系(部)的安排,填写本系(部)教师的《监考任务通知单》和《考试安排表》,并于考试前一周通知监考教师和班级学生。
第十三条 试卷的印制及保管
1、试题经审核批准后,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将试题及《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试卷请印单》交教学工作秘书。
2、教学工作秘书负责收集、整理本系(部)各门课程的试题及《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试卷审核表》,收齐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办理试卷印制手续。
3、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保管、分发。
4、试卷须在指定地点印刷。负责印刷试卷的人员要认真收藏和保管试卷原稿,及时销毁废品。试卷印完后,要清点核对数目、密封、签字盖章。
5、教学工作秘书至少应于考试的前两天,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由专柜保管。考前30分钟,监考教师向教学工作秘书领取试卷,并直接进入考场。
6、考试开始前10分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
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按要求清点试卷、填写考场记录、装订试卷。
8、考试结束后,教务处汇总整理当学期所有课程的试题、答题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试成绩分析表,并装订成册存档。
9、命题教师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生试卷流失、试题内容泄露,将根据《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复查试卷
1、学生如对期末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在下学期的第一、二周内,由本人填写《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复查试卷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签字)后,由教学工作秘书会同教研室主任到考试档案室复查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如查询课程为外系(部)开设,由开课系(部)教学工作秘书负责会同教研室主任查阅试卷,将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教学工作秘书将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2、经申请查卷,确系教师阅卷有误,需要更正成绩,必须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的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同意后,可在试卷上更正成绩(更改处须签字),并填报《成绩更改申请表》,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签字生效后,报教务处修正录入。
3、学生复查试卷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一、二周,超过规定时间查卷,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缓考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的学生须填写《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凡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视为旷考。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六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和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十七条 试题题型丰富,题量适中,难度适宜,覆盖面广。主观性试题不得与前三次考试试题重复。
第十八条 多位教师授课的同一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一名主讲教师统一命题。考试命题须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系(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凡闭卷笔试课程应同时拟定题目份量、难易程度、覆盖面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期末考试使用。
第二十条 试题的卷面分数一律为百分制。试卷要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模版统一打印。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要符合《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第五章 监考、巡考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按《监考任务通知单》的要求,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场监考。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准备工作:按教务处提供的考生名单顺序排座,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清理学生座位上与考试无关的一切材料和纸张,宣布考场纪律;查验学生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有准考证的考试,须同时核对考生准考证)。非本考场考生,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考生、证件、试卷姓名不符者,应立即查实以替考论处。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监考职责》,了解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自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闲谈,不吸烟,不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给学生暗示答案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考场规则》,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对拒绝授受监考人员指令或违犯考场纪律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对有违纪或作弊苗头的考生,应立即给予警告;对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记号,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填写《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考场情况登记表》,连同物证材料一并送交巡考人员或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当场清点考卷(收回数与发放数相符),如实填写试卷袋封面资料,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及时送交考试课程所在系(部)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复查试卷份数、密封卷头、送交相关教研室评阅。对未交卷的学生,监考人员要及时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和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负责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课程巡考组,巡视该门课程考试的所有考场,检查试题遗漏、错误情况,解答学生在正常范围内针对试卷提出的问题;教务处负责组织专门检查组,巡视检查考试期间所有考场,负责解决临时出现的考务问题并检查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巡考人员应履行《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考场巡视人员职责》中规定的考场巡视人员职责;巡视检查考场后,应填写《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考场巡视情况凳记表》,认真填写考场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送交教务处;巡考人员巡视检查考场时,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考试。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试卷和由多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试卷,系(部)应组织集体阅卷;其他课程考卷由各系(部)组织有关教师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以防止试卷丢失。
第三十一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钢笔或红油圆珠笔,每题所得分数要工整地写在试题题头右侧或指定处,确保试题总分与每题小分之和相等。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降低评卷误差。凡试卷分数改动,应由教师本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综合评定。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若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师应及时、准确地记载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三十四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要进行试卷及成绩分析,填写《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课程考试成绩分析表》。
第三十五条 评阅后的试卷及相关考核材料,由系(部)办公室整理、归档。试卷的存档期为5年。
第七章 成绩登录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登录学生成绩。成绩登录完毕后,打印《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成绩登记表》(一式三联),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管教学主任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一联由任课教师装入试卷袋,一联留课程所在系(部)存档,一联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网上登录成绩时使用的用户名与密码由教务处统一编制。为保证成绩登录的安全性,用户名生成后保持不变,但密码需每学期更换一次,在成绩登录前由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用户名与密码仅供任课教师本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任课教师须提供试卷和平时成绩记录,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八章 试卷的装订、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阅卷与成绩登录后,应以教学班或专业班为单位将试题、答题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成绩分析表和试卷封面等一同装订成册。试卷封面和试卷首页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试卷封面应包含学年、学期、系(部)、专业、年级、考试科目、人数、日期等基本信息,由阅卷人完整准确填写。
第四十条 原则上试卷装订工作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装订成册的试卷应以教学档案的形式由教务处统一保存和管理,直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统一销毁。
第九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二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考试期间未交卷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一律不得离开考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四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将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检查、核对,无证或缺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将书籍、讲义、笔记本等文字材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除外)以及电子辞典、通讯设备、未经允许的计算器等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四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考生不得自带纸张;考生答题须使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除特殊规定外不得使用铅笔;答卷须使用规定的答题册,用其它纸张答卷无效;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生不得将试题及答题册带出考场。
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在考场上不得说话,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吸烟,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互换试卷、互对答案、互相抄袭,不得拖延交卷时间,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应以监考或巡考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照《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系(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必要的相关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