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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修课的设置原则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爱好以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它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各方面的适应能力,发展、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兴趣,体现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而开设的全校性任意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指全程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若干门课程,它侧重知识的交叉跨度,强调专业前沿信息和体现我院及各专业的办学特色,使学生形成不同的专业特长和应用能力。

1、选修课按“宽”、“实”、“新”、“深”四字原则构建设置,即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实用知识技能,向学生介绍学科前沿知识和新学科动态,适当提高学生在某学科领域内的理论深度。对这四字原则,可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应各有侧重,并重视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

2、公选课原则上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综合实践教育四大类。学生跨学科、跨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可计入公选课范围,修读文科类各专业课程作人文社会类选修课处理;修读理工类各专业课程作自然科学类选修课处理。艺术类选修课程应按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教体艺厅〔2006〕3号),设置艺术类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

3、专业选修课原则上分为专业方向课和专业拓展课两大类。它应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和培养特色的要求设置若干课程模块,学生应从其中选择一个或若干课程模块,并按全程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要求修读该模块所规定的课程,修满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

4、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多开选修课。每个专业应开设七门以上的、供外专业学生选读的、高质量、高水准的公选课;每个专业应开设30个学分以上的、供本专业学生选读的、能体现专业特长和专业应用能力的专业选修课,

二、选修课的开设要求

1、选修课必须由开课教师提出开课申请,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使用教材、授课对象和课堂学生人数等材料,经教研室、系逐级审核批准后,直接列入全程教学计划。教务处根据全程教学计划,每学期安排落实教学执行计划。未列入全程教学计划的新开设的选修课程,按《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本科教学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办法》办理。

2、选修课原则上为学期课,每门课程的设置一般不超过2学分36学时。

3、对实用知识技能方面的选修课,其基本知识一旦为大部分学生所掌握,便停止开设。

4、因上机、实验条件不具备或不成熟的选修课,待条件具备或成熟后再开设。

5、开新课和新开课的教师必须通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才能开课;开课后因教师本人或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差或选课学生不足30人的选修课,教务处可决定停开。

三、选修课的管理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一定数量的公选课和专业选修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教务处每学期向全校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将开设的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课堂数量及任课教师情况,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在老师的指导下选修有关课程。

3、选修课一旦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课堂集中教学,不得缺课,中途不得退选,并应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环节。

4、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接受相关的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

5、学生必须参加所选定的选修课程的考核,不得缺考,否则成绩以零分计。选修课的考核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学生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在学生成绩单上据实记载并计算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在学生成绩单上记载成绩与学分。选修课不实行补考制度。

6、选修课教材的建设与管理,比照必修课程教材进行。

7、教师讲授选修课的课时数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

四、其它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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