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和《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学生申请缓考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应在缓考考试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条 申请缓考的手续如下:
1、向学生所在系教务干事领取《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
2、正确填写表格内容后交由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
3、在申请表后附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因病缓考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例证明。
4、将办完以上手续后的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批。
5、由学生或办理人将教务处审批后的《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学生缓考申请表》交开课所在系(部)教务干事,并由教务干事通知任课教师。
第三条 缓考时间、地点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地点进行,不再另行通知。若该课程无补考,则由教务处或相关系(部)安排后通知。
第四条 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第五条 缓考成绩未通过者,不能申请参加补考,可以重修该课程。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