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平时成绩的管理,规范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方法,根据《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平时成绩是课程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平时与期中测验、实验与操作、考勤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三条 任课教师在确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应根据课程特点选定若干个因素进行评定,根据各因素重要性确定合适的权重。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原始记录,并客观真实地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平时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记载,并填写《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本科学生课程学习平时成绩登记表》。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如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询问,教师应给予当面解释。同时,学生也可在三天内向任课教师所在系(部)申请复议。系(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有实验教学任务的课程,平时成绩占40%(实验成绩占其中的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扩大平时成绩的比例。教师如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应在开课前提交书面申请,由系(部)负责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告知修读本课程的学生。
第七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在网上登录完学生成绩后,应把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与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并交课程所在系(部),由系(部)进行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