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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六个学科授予。


第二章 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要求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规定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毕生具备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学土学位:

1、达到《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0及以上。

3、高水平运动员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50及以上。

第五条 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含结业)以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六条 各系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逐个登记与审查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登记造册,送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对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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