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试卷。为规范学生复查试卷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复查申请。学生在获知本人成绩后,认为成绩有误,确有理由需复查试卷的,可以向任课教师所在系(部)申请复查试卷,交系(部)教学工作秘书统一受理。各系(部)不应拒绝按规定程序提出的复查试卷申请。
第三条 复查时间。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二周,截止时间为第二周周五下班前,提前或超出规定时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条 复查范围。试卷题目小分错加;试卷总分错加;试卷分数错登、漏登;试题漏评、错评;非客观性试题,如问答题、论述题、作文题等的评分宽严程度不属复查范围(分数差异较大者除外)。
第五条 复查次数。同一份试卷只能申请复查1次。
第六条 学生只能申请复查自己的试卷,提出复查试卷申请时应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填写“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复查试卷申请表”(一式二份),写明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申请复查课程的名称、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复查试卷的理由等。
第七条 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接到复查试卷申请后,需由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并由主管教学主任指定专人到教务处考试档案室复查试卷,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复查试卷工作由教学工作秘书、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和原阅卷教师共同完成。
第八条 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复查,发现确有阅卷错误,应按阅卷规范进行操作,改动的地方须签字或盖章。对评分结果有争议的,由系(部)教学主任组织专家裁定。复查后成绩有变化,应由教研室主任更正试卷、填写成绩更改报告单并签字盖章,经教学主任和教务处处长签字后,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更改相应成绩。
第九条 复查教师负责将复查结果填入“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复查试卷申请表”,经所在系(部)教学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由所在系(部)存档,一份转交申请者本人。期末试卷复查结果最迟应于新学期第二周周五之前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第十条 复查试卷工作应在教务处考试档案室或各系(部)办公地点进行,不允许学生进入复查现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