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七节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对本科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做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及学院卫生所提供的不能坚持学习的证明;休学申请表中休学原因一栏须由学院卫生所签字确认盖章。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含学生家长签字的申请材料和学生所在系的鉴定意见。
第二条 学生因公派出国、出境留学申请休学的,休学申请表中休学原因一栏须由出入境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同时向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及所在系提供《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学生出国(境)教学安排表》备案。
第三条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留学只能申请保留学籍;申请时,须提供对方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并办理离校手续,将离校清单附在保留学籍申请表后一并提交。保留学籍的期限为一学年。
第四条 学生因故(出国、出境留学除外)申请保留学籍的,须提供家长意见,并办理离校手续,将离校清单附在保留学籍申请表后一并提交。
第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须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学校保卫部门须提供学生入伍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未在规定期间办理手续,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应予休学。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开学两周内,学期中途或期末考试期间不受理当前学期的休学申请(疾病除外)。学生每次休学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一学期,最长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两周内,学生如须继续休学,须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累计休学不超过两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院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奖学金。
(四)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具体操作依照我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五)除上述(四)规定外,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六)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八条 复学是休学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后恢复在校修读。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复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二)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签字盖章。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四)退役学生在复员时办理复学,须提供相关退役材料和在部队服役期间的立功受奖情况材料,并作为其复学后,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依据。
(五)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由所在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六)获准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学校停办原专业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学校停招原学历层次的,可申请转学,或根据自身情况,复入原先班级学习,但学习年限与学制不变,并须在修业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
(七)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持规定的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材料,填报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申请书,并到财务处清缴学费及贷款后,到教务处办理申报与审批手续。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经教务处批准后,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理完毕,教务处签发《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休学证明书》和《8883澳门新莆京老版本保留学籍证明书》。
(三)学生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后,正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持复学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复学报到、公费医疗、缴费、图书借阅、校园网等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